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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走进红十字会丨会员、志愿服务及青少年

时间:2024-10-10 浏览量: 作者:东胜区红十字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关于国籍原则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红十字会法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可以加入中国红十字会。这就是说,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自然人是不能参加中国红十字会并成为会员的,但可以作为红十字会的志愿者。


关于承担义务原则


作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的一种义务,体现了会员与团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于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一方面是保护公民组织社会团体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护公民参加社会团体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加入红十字会人员的条件,既符合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要求,在法律上保证了红十字会组织的合法性以及会员的合法性。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团体会员的规定


团体会员单位确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规定了参加的基本方式是“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该条对中国红十字会推进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影响力、社会资源动员力,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1907年,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改名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正式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武昌起义后,革命浪潮席卷全国,红十字会很快投入救死扶伤的行动。当时的红会,力量还很薄弱,董事会议决定征集会员充实捐款,以捐25元为正会员,200元以上为特别会员,1000元以上为名(荣)誉会员。制造佩章,刊印凭照,由理事长签发。十来天时间里,红会会员就增至千余人。中国红十字会征求会员,正是从这一年开始的。各地红十字分会也先后建立了数十家红十字医院,为辛亥革命和抗日战争中的人道救助提供了重要支撑。1950年中国红十字会改组后,冠以红十字之名的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区服务站等大量出现,团体会员单位不断增多,极大地促进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志愿服务主体范围的规定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志愿服务”是指: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红十字志愿服务除了具有志愿服务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参与人道救助而不期望从中获得任何好处、甚至献出自己生命的崇高精神境界。淞沪抗战和抗日战争时期,有许多中国红十字志愿者为救护伤病员而牺牲;也有白求恩这样的国际援华红十字志愿者献出生命。

二是以人道救助为核心,围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而开展志愿服务。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自20世纪50年代起全面展开,结合爱国卫生运动、伤兵救治、日侨回国、战俘遣返、难民安置、查人转信、卫生救护、灾害救援等开展了许多志愿服务。

三是倡导社会新风尚,人道救助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密切相连。相当部分志愿者还具有直接作为“捐献”者的鲜明特点,成为中国红十字志愿者中的一个特殊的生力军。

四是国家鼓励自然人参与红十字的志愿服务。“自然人”没有国籍的限制,涵盖了一切作为个体存在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涵盖了所有组织形态。这使得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本条第四款是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事业,促进青少年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推动文明校园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上,青少年也始终是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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